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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2015

周六学习资料----03.28

王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王宁                                                                                (2014年9月4日) 同志们: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住建部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政高部长一会儿还要发表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重点讲讲在这次治理行动中,各地要着力抓好的六项主要工作。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忽略了个人责任。为此,我们不仅要强化企业责任,更要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真正让该负责的人负起责任,并负责到底。具体讲,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就一项具体工程而言,参与建设的单位很多,参与的人也不少,究竟该由谁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我们认为,主要应该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这五个单位,就是我们讲的五方主体。具体到人就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近,部里印发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五个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终身责任作了明确。   二是建立三项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我们将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人的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信息档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以利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五个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特别是部里新出台的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学习理解,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特别是对五个主要责任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确保五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管控的核心和关键。部里出台的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必须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等,项目经理要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要选好配好项目经理,并监督考核他们履行好职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业主代表,对保证工程质量也负有重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追究。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里讲的力度,就是要严管严查、严罚重处、不能手软、决不姑息。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都要依法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执业责任,就是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还是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追究这五个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他执业人员、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形象,阻碍行业发展,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企业责任难以落实,社会反映强烈。下一步,要着力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认定较难。为此,我部制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4种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准确地认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是认真实施检查。这次治理行动,主要安排了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三个层次。电视电话会议后,到今年10月底前,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照管理办法,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今年11月到2016年6月,由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排查每4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主要针对三种情况:***,群众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省、部每6个月进行一次督查。   三是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代价,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有效遏制转包挂靠等问题。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考虑不予追究责任。在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们要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等手段,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部里将在门户网站上开设投诉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各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对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应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逐级上报。部里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曝光。   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自律作用,大型施工企业在治理活动中要严格自律、模范带头,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传递正能量。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一是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部门***重要的工作手段。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了解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要下大力气整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二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建筑市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要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针对当前执法力量比较分散、总量不足的问题,各地要加强统筹,把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查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   三是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严格标准规范执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四是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首先,要培育一批有实力的骨干监理企业,扶持他们做优做强。监理企业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其次,进一步开放监理市场,吸引国外优秀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合资合作带动监理水平的提升。第三,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根据监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部里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真正把监理的作用发挥出来。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农房建设质量管理的问题。农房质量是当前村镇建设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近年来历次地震灾害中,农房质量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的指导,推进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做法,逐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制定适合当地农房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动农房建设引入轻钢结构、轻质木结构等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水平。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全社会的意识还不够强,用户的认可度还不够高,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政策的引导。部里正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初步确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其他地方都应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生产能力;政府投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这种建造方式;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面积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各地也要明确本地区的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协调出台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部里将组织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训练中心和产业联盟中心。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究,制订相关地方标准,通过工程试点、技术示范,攻克技术上的难关。同时,要注重培育一批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联盟。   三是强化监管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模式与传统方式有较大差异,给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地在工程实践中,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探索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方法。部里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在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构件生产、现场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创新监管模式,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   近些年来,有的地方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离不开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为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7月份,部里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部署。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将完成三大数据库建设;明年6月底前,天津、河北等10个省市也要完成;明年年底,其余13个省要全部完成,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监管目标。我们鼓励各地加快推进此项工作进展,尽快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与部里进行联网。对这项工作,部里将定期进行督查,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首先,要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的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里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施工总包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劳务人员培训、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施工总包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其次,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要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技能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等专项资金,大力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第三,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实名制管理的推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后,我再强调一点,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里目前正在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同志们,为完成好这次治理行动任务,部里专门制订了行动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部里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同志们,抓好工程质量、提升工程品质安全十分重要。我们必须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4]1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4]16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我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我司组织起草了办法的释义,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施工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 建筑市场监管司   前   言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本条规定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是理解的重点和难点。 如《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承包单位。因此,在本办法中,为准确界定违法发包、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将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做法均列为违法行为。另外,这里的建设单位也包括代建单位。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也应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本办法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包定义的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办法对“转包”的定义正是来源于此,并在表述上更加细化和精确。 上一页:周六学习资料---03.28 下一页:周六学习资料----03.28

04/022015

中标啦!宜阳县柳泉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中标公示

宜阳县柳泉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中标公示   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宜阳县柳泉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宜阳县柳泉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现就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1 招标项目名称:宜阳县柳泉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   1.2招标编号:宜工交(2015)16 号。   二、建设地点:宜阳县柳泉镇。   三、中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3.1 中标公告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   3.2 发布中标公告日期:2015年03月27日。四、评标信息:    4.1 评标日期:2015年03月26日9:30;   4.2 评标地点: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五、中标信息:   ***标段   ***中标候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11112129.17元   工期:12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11107495.39元   工期:120日历天   第二标段   ***中标候选人: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6593685元   工期:12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6676495.26元   工期:120日历天   第三标段   ***中标候选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费率:0.75%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清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费率:0.7%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宜阳县柳泉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孙先生   电  话:1394920367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马女士   电  话:13721691988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长兴花苑1楼203房   各投标人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与本中标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时的授权人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                                                                                           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03月27日

04/022015

监理人员3月份试题答案

总包符合  1.4.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 0 0 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 0 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 4 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基坑支护不符合 13.4.2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1 0 0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1 2 0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深度不超过2 4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 0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 0 0 0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 (4)开挖深度不超过1 5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塔吊安装符合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14. 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14.4.2二级资质     可承担3 1 5 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14.4.3三级资质     可承担8 0 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消防设施不符合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17. 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 -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防水不符合,防腐保温符合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18. 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18.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 0 0万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网架符合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21. 4.1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6 0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跨度3 0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 0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4 0 0 0吨以上;     (5)单体建筑面积3 0 0 0 0平方米以上。 2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1 0 0米以下;     (2)钢结构单跨跨度3 6米以下;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 5米以下;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6 0 0 0吨以下;     (5)单体建筑面积3 5 0 0 0平方米以下。 2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6 0米以下;     (2)钢结构单跨跨度3 0米以下;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 3米以下;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3 0 0 0吨以下;     (5)单体建筑面积1 5 0 0 0平方米以下。    幕墙不符合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25. 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25.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工程幕墙面积8 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04/072015

中标啦!洛宁县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洛宁县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洛宁县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招标编号:NZC2015—004F)公开招标于2015年4月3日上午10:00时在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准时召开。 一、 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洛宁县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 NZC2015—004F 二、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标段:     1.河南金利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5.河南鼎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8.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9.河南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0.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二标段:     1.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河南中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监督电话:     0379—69253318    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财政部20号令,在2015年4月10日下午5时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质疑书。                  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集采中心)                         2015年4月7日 

12/042014

12月份监理人员试题

2014年终将近,公司要求项目监理人员对1年来的工作情况作简单总结,总结内容如下: 1、你一共在哪个项目上做过监理工作?分别描述在各个项目的时间段。 2、分别描述你监理过的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3、你监理过的项目在你调离时的形象进度以及你目前所在项目的形象进度。 4、你目前所在项目的监理合同期限到何时?目前实际形象进度与计划相比是提前或滞后?滞后了多长时间?滞后的原因?按照目前状况,你预计何时能完成? 5、分别描述你在各个项目上做过哪些工作(职务;你负责哪个单位工程的哪个专业监理工作;你本人下发了几份监理文件以及你下发监理文件的简要内容;) 6、你监理过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你的处理方法、处理结果。 7、你监理过的项目监理合同额?监理费是否按时支付?如果未按时支付,未按时支付的原因以及目前拖欠数额? 8、你目前所在项目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哪些隐患?针对隐患,你采取了或准备采取哪些监理措施? 9、你目前职责范围内项目监理文件(对照2013版监理规范)是否完善?缺少哪些?你准备怎样完善?什么时间完善到位? 10、针对你监理过项目参建各方存在的管理缺陷,提出你的改进建议。                注意:1、监理过的项目范围是指“总结人”2014年1月1日***今任职过的全部项目       2、第8、9条将作为公司现场检查时复核的依据。

11/242014

中标啦!洛阳市第八中学等部分市直学校2014年建设工程监理(二期)项目成交公告

洛阳市第八中学等部分市直学校2014年建设工程监理(二期)项目成交公告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服务科(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洛阳市第八中学等部分市直学校委托,就2014年洛阳市直部分学校建设工程监理(二期)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评审,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2014年洛阳市直部分学校建设工程监理(二期)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洛公交易采购[2014]403号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编号:洛购通[2014]365、558、562、563号 三、采购项目简要说明:2014年洛阳市直部分学校建设工程监理(二期)                                            四、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            五、评审日期及地点:2014年11月20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四室               六、成交供应商名称及成交金额: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第1包)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39000元,地址: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10号创业中心科研楼7层708-710室。河南清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第2包)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20000元,地址:郑州市纬一路六号。 七、谈判小组名单:蒋丽芳、郭艳林、刘晋武、张庆霞、杨荣杰                         八、采购单位名称:洛阳市第八中学等部分市直学校                      联系人及电话:刘先生  13693810876              九、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服务科(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洛阳市王城大道286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  0379-69921027   69921028 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交质疑函原件(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服务科 (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1月20日 

12/052014

11月份监理试题答案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八条: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1、局部现浇板上部钢筋的间距过大,违反强制性标准; 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2011年版)     5.5.2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5.5.2 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 面。 表5.5.2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绑扎钢筋网 长、宽 ±10 钢尺检查 网眼尺寸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大值 绑扎钢筋骨架 长 ±10 钢尺检查 宽、高 ±5 钢尺检查 受力钢筋 间距 ±10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大值 排距 ±5 保护层厚度 基础 ±10 钢尺检查 柱、梁 ±5 钢尺检查 板、墙、壳 ±3 钢尺检查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大值 钢筋弯起点位置 20 钢尺检查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水平高差 3,0 钢尺和塞尺检查 注1 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 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2、无混凝土施工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2011年版)第7.4.2条、第7.4.4条、第7.4.5条、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检查方法为“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部分卫生间现浇板未按设计标高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2011年版)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强条)              表8.3.2-1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基础 15 钢尺检查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 剪力墙 5 垂直度 层高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5m 10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全高(H)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标高 层高 ±1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全高 ±30 截面尺寸 8,-5 钢尺检查 电梯井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25,0 钢尺检查 井筒全高(H)垂直度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8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预埋设施 中心线位置 预埋件 10 钢尺检查 预埋螺栓 5 预埋管 5 预埋洞中心线位置 15 钢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4、个别剪力墙存在混凝土孔洞、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2011年版)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强条) 5、构造柱上下500mm范围内箍筋未加密,且箍筋未错位绑扎固定,违反强制性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2011年版)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强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第5.4.7条 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点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6、主体结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第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强条)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7、多处剪力墙暗柱中随意留置悬挑架孔洞,造成较多竖向纵筋截断或弯折失效,部分梁箍筋配筋率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8、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第4.1.6 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2条均为强条)          

12/152014

关于公司人员2014年度个人总结写作及报

      2014年转瞬即逝,回想过去,经历不一,收获不同,缺憾各异。总结2014,规划2015。公司要求全体员工于2015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个人总结一份,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本次总结要求***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2014年取得的成绩(共50分)     1、思想认识:针对新形势下自己思想观念的收获,***少写出3点。(5分)       2、业务知识:在业务知识方面有何收获(例如在监理程序方面14年你掌握了哪些?)。***少写出3点。(5分)     3、专业技能:2014年你学习了哪些新规范,如果是修改的规范,新旧规范的主要区别有哪些?***少写出5条。(5分)     4、道德与责任:给自己确定的处事原则有哪些?你的把握监理工作的底线有哪些?***少写出3条。(10分)     5、协调关系:与业主、施工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使用了哪些方法或手段?举例详细说明(需有事件经过)2014年的协调工作中,你认为哪一件是成功的,哪一件是失败的?失败的原因在哪?(15分)     6、社会关系:一年来在工作上过程中结交了哪些新朋友,新朋友给你带来了哪些认识或思想上的收获?你认识与工作有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人员的电话、所在部门及职务?(5分)     7、工作责任心:针对本职工作,举例说明你是怎样尽职尽责的?(5分) 二、不足或有待于改进方面(共25分)     1、思想认识:针对监理行业政策的调整,你准备怎样去适应自己的工作?(5分)     2、专业技能:针对你从事的工程具体情况,你认为你在专业技能方面有哪些的不足?***少写出5条。(例如规范的不熟悉、专业知识的缺乏、图纸阅览方面的不足等)(5分)     3、出勤方面:你1年大约休息了多少天?项目监理部是否规定了你每月固定的休假时间?是否存在虚报考勤的情况?你是怎样看待虚报考勤事件的?在工作与个人事务出现冲突时,你是怎样处理的?(5分)(注:如存在虚报但未如实叙述的经查实扣5分)     4、学习方面:你所在的项目监理部是否组织过专业学习?你认为项目监理部应该定期组织学习哪些知识?2014年你参加的各种专业考试中你有哪些方面的不足?(5分)     5、业务方面:监理程序的把控有哪些不熟悉?有哪些虽然熟悉但不能灵活运用?(5分) 三、2015年个人展望(共25分)     1、你认为怎样才能发挥你的能量?如果你是项目负责人,你准备怎样推进你领导的团队的整体工作?如果让你担任项目负责人,你准备如何开展工作?(10分)     2、在业务、协调、专业等各个方面,你下一年的进取榜样或标杆是谁?为什么?(5分)     3、2015年你在学习、收入、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你的目标分别有哪些?(10分)     注:本次总结务求内容真实,上述每项内容均必须叙述,公司将结合以上内容给予打分,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奖金200元;80分(含)--90分(不含)为及格,奖金100元;60分(含)--80分(不含)为及格,不奖不罚;60分(不含)以下为不及格,罚款200元;任何原因都不能作为不提交的原因,未及时提交的,罚款1000元。     特别提醒:本次总结要求书面书写,并作为2015年1月份监理人员试题。特别要求不接受打印或电子版。务必于2015年1月20日前上交***公司办公室。

01/132015

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批)通报

    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批)的通报 豫建建(2015)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推动各地扎实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建筑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厅于2014年12月中旬组织六个督导组,对各地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一: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乡市中纺佳苑颐和铭郡8﹟楼工程,项目经理李世英;建设单位新乡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牛雪安;监理单位为河南永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玉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无混凝土施工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经抽测,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是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消防管道及相应设施;五是施工企业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含桩基工程、土方开挖等承包内容,但桩基工程、土方开挖等由甲方新乡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发包,桩基工程未组织招标,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发包给个人。  案例二: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焦作市中世花园公租房项目8﹟、9﹟楼工程,项目经理庞红星;建设单位焦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志建;监理单位为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焦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到法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所提供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合法。  案例三: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鹤壁市华韵帝景湾9﹟楼工程,项目经理李保伏;建设单位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建民;监理单位为河南高达置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高跃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按照地质勘察单位出具的砂石检验报告要求对基础砂石垫层进行处理,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三是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到岗履职;四是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李茂利提供不出社保证明;五是劳务发包给个人,劳务合同中存在计取周转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大清包)的行为。  案例四: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济源市富士花园公租房项目26﹟楼工程,项目经理郑长有;建设单位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负责人孟庆辉 ;监理单位为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卢顺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企业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限措施予以消除;二是施工现场的通道口、电梯井口、配电箱等危险部位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三是未按规定设置专用的消防管道、水源。  案例五: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长垣县尚上人家1﹟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张旺修;建设单位河南省友邦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秦自强;监理单位为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任喜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投标文件中发现黄信潮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人,实际中标单位为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项目实际负责人为黄信潮,提供不出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社保证明。工程支付款凭证中有黄信潮本人签名。  案例六:河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6﹟楼工程,项目经理齐文强;建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负责人杨剑;监理单位为河南恒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贾青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经理齐文强未按规定到岗履职,从开工到检查日从未参加过监理例会,资料中不能反映其到岗履职情况;二是现场采用回弹法抽测的二层部分轴线剪力墙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  案例七: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滑县金地日熠城6﹟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建波;建设单位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战胜;监理单位为安阳市鑫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申秀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缺少2014年4月30日基础防水采用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的见证取样单及复试报告;钢筋、混凝土试块等材料未做见证取样记录; 二是现场所使用的钢筋电渣压力焊未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要求进行工艺焊接试验;三是钢筋机械连接未按《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进行工艺连接试验; 四是现场采用回弹法抽测的一层部分轴线墙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五是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六是未审核起重设备备案证明文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案例八: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濮阳市棕榈泉小区21﹟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志贵;建设单位濮阳棕榈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少华;监理单位为河南海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跃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劳务款直接支付给个人,未进行合理说明与劳务公司的关系,涉嫌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个人;二是建筑材料、设备等均由劳务班组采购、租赁,涉嫌违法分包、挂靠。  案例九:河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兰考县叁合名城(五里铺城中村改造项目1#楼)工程,项目经理胡再昌;建设单位河南省***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长兴;监理单位河南会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于伟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未进行工艺试验,不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规定;二是现场采用回弹法抽测的一层部分轴线、三层部分轴线墙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  案例十: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开封市欧洲小镇.挪威森林B8﹟楼工程,项目经理王志刚;建设单位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燕杰;监理单位为河南会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满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河南华北建筑有限公司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二是擅自在起重设备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附着装置;三是将劳务分包再进行转包,且劳务分包中含有大型机械设备。  案例十一: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周口碧桂园一期四批工程94﹟楼工程,项目经理付林霞;建设单位周口碧桂园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彭国强;监理单位为河南元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东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没有按照旁站实施细则进行旁站监理;二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中无安全措施 ,内容不全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部分楼层临边未防护;五是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鹿邑县景苑名城16﹟楼工程,项目经理张东;建设单位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劲欧;监理单位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温国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作面电渣压力焊外观感质量不合格;二是楼梯底板钢筋未伸入支座内;三是检验批验收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没有验收结论,没有验收日期;四是隐蔽验收记录无验收日期、无验收名称、无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编号、无原材料复试报告单号;五是现场所抽检三层、四层部分轴线处剪力墙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六是施工现场没有提供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七是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八是投标及备案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在现场,且监理例会记录签字表上没有他们的签字;九是施工现场实际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十是现场不能提供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和资金支付证明;十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方案无编制日期、无编制人、审核审批人签字,内容缺项(安全)过多,无针对性,高空作业、脚手架方案都未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批已实施;十二是施工现场架体、预留洞口、临边等防护不到位,存在较大隐患未及时消除;十三是总监未审批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现场已实施,又没制止;十四是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没有制止消除。  案例十三: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永城市中豫世纪城星隆国际广场工程,项目经理赵飞龙;建设单位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国庆;监理单位为永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梁剑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一层框架柱几何尺寸偏差大;二是构造柱未端钢筋未伸入支座内,没有锚固长度;三是没有三层钢筋焊接报告,现场已进行施工;四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提供劳务分包合同;五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混凝土班组负责人、木工班组负责人、瓦工班组负责人、钢筋工班组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六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备案人员不符,又不能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七是现场不能提供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款项的支付凭证;八是现场不能提供主要周转材料的采购证明;九是现场不能提供工程材料、设备报审表;十是专职安全员无证上岗;十一是未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登记;十二是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十三是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案例十四:河南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商丘市睢县惠安小区公共租赁住房13#楼,项目经理韩建华;建设单位睢县房地产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高潮;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卞玉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没有见到同条件养护试块。二是基槽验收没有验收结论。三是是现场签字人员与监理任命人员不一致,总监使用印章签字。四是监理日记与旁站监理记录不相符。五是现场不能提供招标公告(复印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六是现场不能提供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七是现场不能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八是现场不能提供主要周转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九是现场不能提供劳务分包合同。  案例十五: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驻马店市体育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李建国;建设单位黄淮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富春;监理单位:北京五环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张富常。检测单位:浙江绿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钢结构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案例十六: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新蔡县世际神华科技产业园一期1﹟楼工程,项目经理侯作俊;建设单位河南世际神华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殷观庆;监理单位: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广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作业面现浇板钢筋踩踏变形,绑扎、扭斜、松动;预留孔洞缺少附加钢筋。二是楼梯处混凝土振捣不实,接茬除混凝土松动、裂缝;楼梯板内多处木撑木取出,局部振捣不实。  案例十七: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漯河市恒大名都首期工程1﹟楼工程,项目经理毛学墙;建设单位漯河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彦民;监理单位: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小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未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二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没有进驻施工现场,涉嫌出借资质。三是施工作业面处混凝土未到拆模强度强行拆模对混凝土破坏严重,且未进行有效养护。四是现场抽测的部分轴线剪力墙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十八: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鲁山县幸福花园住宅小区3﹟楼工程,项目经理秦琳琳;建设单位平顶山市广弘越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延;监理单位:河南成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贯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到岗,项目经理未参与工程管理。二是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责,对无专项施工方案监督不严,对较大安全隐患监管不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验收。三是因工序颠倒,楼梯平台板钢筋施工时对楼梯间承重墙随意剔凿,对墙体破坏严重,存在质量隐患。  案例十九: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汝州市圣庄园住宅一期3﹟楼工程,项目经理高利国;建设单位创新誉州(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仁增;监理单位: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邓成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现场抽测的一层、二层部分轴线剪力墙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构件存在拆模过早、漏浆、涨模、露筋、蜂窝等质量缺陷。  案例二十: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许昌市中原饭店工程,项目经理马仙芳;建设单位许昌中原饭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王太;监理单位为河南创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军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二是以扩大劳务分包模式违法分包,劳务公司负责周转料具及大型设备的租赁;三是高度超过150米附着式提升脚手架未进行专家论证,无检测合格报告,同步升降控制,防坠落装置及附墙支座安装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十一: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南阳市摩根中央公园3﹟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凌;建设单位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涛;监理单位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徐恒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二是项目经理不到岗。  案例二十二:信阳市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信阳市正和花园保障房7﹟楼工程,项目经理邱辉;建设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房产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张视军;监理单位为信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孟宪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二是以班组承包形式或个人承包形式进行违法劳务分包作业;三是钢筋连接未做现场工艺焊接试验,电气配管入线盒未使用锁母,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所有专项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均未经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审批,无混凝土施工记录,商品混凝土未进行进场验收,隐检记录、检验批验收及材料报验资料施工、监理单位无人签字负责,所有签字处全为空白,违反强制性标准;五是监理单位未提供监理资料,违反强制性标准。六是外脚手架、模板支架搭设无专项施工方案,搭设不规范,严重失稳。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无塔吊安装方案,无检测合格证明。  案例二十三: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三门峡灵宝建业 森林半岛28#楼工程,项目经理成仁吉;建设单位建业住宅集团(灵宝)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筱剑;监理单位为河南元森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文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箍筋加工平直段长度不符合抗震要求;二是部分剪力墙主要受力部位及粱底有夹渣,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部分墙根部截面变形;四是基础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五是钢筋焊接无工艺试验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六是混凝土标准试块养护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七是施工技术交底未按三级交底进行;八是施工单位项目机构部分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九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吴亚兵专业监理工程师证过期;十是施工升降机安装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安装单位就进行安装;十一是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和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标准要求。  案例二十四: 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洛阳市天香苑1﹟楼工程,项目经理王海娟;建设单位洛阳市龙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志良;监理单位为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贾广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基础混凝土试块未评定;二是主体施工***15层,基础结构未验收;三是楼梯施工缝留置在端部剪力***大处;四是个别箍筋加工平直段长度不符合抗震要求,五是一层悬挑部分施工缝梁、板底模过早拆除;六是监理单位对材料、构件、设备投放使用前或安装前审查记录不规范。  案例二十五: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巩义市恒星·美景花园40﹟楼工程,项目经理宋小雷;建设单位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任跃松;监理单位为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晓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擅自发包桩基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二是箍筋加工平直段长度不符合抗震要求;三是填充墙个别砌块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无沉降观测记录、无混凝土施工记录、无填充墙砌体植筋检测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五是施工交底未按三级交底进行;六是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无变更手续;七是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资格证不齐全;八是监理单位未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案例二十六: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郑州市铁道·京广家园12﹟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郑建华;建设单位郑州铁路局旧城改造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令狐知博;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剑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二次结构构造柱钢筋位移,搭接处理不符合要求;二是楼板施工缝留置在端部剪力***大处;三是填充墙个别砌块尺寸不符合要求;四是无混凝土施工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五是混凝土标养箱无检定证书;六是基础筏板防水施工未进行旁站监理;七是见证人员证书过期,未按规定配备安装监理工程师。  案例二十七:固始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固始县山水蓼都小区6﹟楼工程,项目经理吴伟;建设单位河南信房集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松;监理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邱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脚手架悬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架体局部失稳;二是未提供塔吊检测、备案、使用登记手续;三是部分临边、临口未防护;四是模板支架未验收手续;五是未提供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设备人员证件,无项目经理带班记录;六是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查、审批、签字。  案例二十八: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邓州市盛世苑经济适用房4﹟楼工程,项目经理汪威;建设单位河南联郡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勇;监理单位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明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模板支架未履行检查验收手续,模板支架构配件无检查验收记录;二是悬挑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架体局部失稳;三是未提供塔吊备案、使用登记手续,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四是未提供企业对项目的安全检查记录;五是监理单位监理资料缺项较多,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市(县)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省工程质量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厅将陆续通报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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