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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质[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附件1、附件2。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授权书、承诺书内容及要求。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式样)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式样)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我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投诉举报信箱:djzb@mail.cin.gov.cn。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年9月1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公众查询提供信息工作平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在中标备案或核准直接发包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进行记录;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暂停其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资格,任职数量减少到规定限额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库建立联动机制,实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数量信息共享。 第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任职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 (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申请核准之日; (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第七条 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一)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单位出具了竣工报告,且监理单位出具了质量评估报告,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核准)后,超过120天没有进场施工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四)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仍无法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因上述原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告知备案。备案登记部门核实后,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1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多不得超过3项,不得超过企业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范围。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第九条 项目总监任职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今日我公司成功中标宜阳县实验******中学项目监理,该项目位于宜阳县,总用地面积162354.15平方米,合243.53亩。计划新建实验楼一栋,总建筑面积9074.81平方米,五层框架结构;教学楼三栋,总建筑面积25994.67平方米,均为五层框架结构;食堂二栋,总建筑面积12076.89平方米;行政楼一栋,总建筑面积11208.84平方米,六层框架结构;学生宿舍楼六栋,总建筑面积29041.79平方米,五层框架结构;教师公寓楼2栋,总建筑面积10309.7平方米,中标监理费:235.33万元。 公司顺利中标,在众多竞争者当中脱颖而出,是对公司的综合实力,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的再一次肯定!
庆贺!河南诚安新资质审批通过!!! 诚安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乙级资格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格证书”“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公司发展以来以“敬业、公正、规范、协同、服务”为理念,坚持“质量为先、科学为准、合同为据、服务为本”的发展方向。通过10余年的发展,公司实力强劲,员工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稳步提升,在监理、造价、招标领域为社会做出众多贡献,业绩斐然,如今再添新翼! 诚安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资质”通过2020年洛阳市首批工程监理资质核准审核。诚安公司实力排名再度提升,从事监理、造价、招标领域行业的人才精英欢迎加入诚安公司,与公司一起为社会发展,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
今天,《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任仲平文章《百年辉煌,砥砺初心向复兴——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文章指出,一百年来,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我们惟有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保持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万众一心加油干、越是艰险越向前,才能继续在人类的伟大时间历史中创造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时间。 (一)广袤的中国大地上,一处处红色坐标,见证中国共产党壮阔的世纪征程—— 上海兴业路、浙江嘉兴南湖,此间曾著星星火,到处皆闻殷殷雷。“我们党的全部历史都是从中共一大开启的,我们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 河北平山西柏坡、北京香山,吹响进军号角,为新中国奠基。“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仅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而且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广东深圳,开山炮巨响犹在,拓荒牛砥砺前行。“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新时期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 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回顾中华民族的昨天,展示中华民族的今天,宣示中华民族的明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共同为之努力。” 回望百年风云激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百年接续奋斗中,党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伟大道路,建立了伟大功业,铸就了伟大精神,积累了宝贵经验,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令人刮目相看的奇迹。” 山雄有脊,房固因梁。1921—2021,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小小红船到巍巍巨轮,一百年前的红色火种,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道路上已成燎原之势,照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一世纪风雨兼程,九万里风鹏正举。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习近平总书记话语铿锵—— “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 “只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潮流***前列、站在攻坚克难***前沿、站在***广大人民之中,就必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这是百年非凡征程的精辟概括,更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开辟未来的壮志雄心。 如同参天巨树,新芽岁岁破枝、枝干年年伸展,百年接续奋斗展开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年轮,从昨天走向今天,从历史走向未来。 (二)2021年仲夏的首都北京,天朗气清,惠风和畅。新落成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全方位、全过程、全景式、史诗般展现着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百年历程。一件件文物、一幅幅图片、一个个场景、一段段影像,穿过岁月、直抵人心。 中国人是带着八国联军攻占北京的耻辱进入20世纪的。在救亡图存的艰辛探索中,辛亥革命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北洋军阀的混战让苦难深重的中国人民看不到出路,各种“主义”、各种“方案”,都尝试过了,但都以失败收场。“灵台无计逃神矢,风雨如磐暗故园。”鲁迅的诗句写出了无数志士仁人的爱国之情、忧国之心。 九原板荡,什么思想能够点燃革命的星火?觉醒年代,怎样的春雷能响彻沉寂的中国?当“诸路皆走不通了”之时,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921年7月23日,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一群来自全国各地、平均年龄仅28岁的人们聚集在一起,秘密举行中国共产党***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个新的革命火种,就这样在风雨如晦的中国大地上点燃起来了。 “赤潮澎湃,晓霞飞动,惊醒了,五千余年的沉梦。”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从1921年到2021年,百年大党,百年华章,这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筚路蓝缕奠基立业、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一百年,是用鲜血、汗水、泪水、勇气、智慧、力量写就的一百年,是苦难中铸就辉煌、挫折后毅然奋起、探索中收获成功、失误后拨乱反正、转折中开创新局、奋斗后赢得未来的一百年。 犹记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针对“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毛泽东同志预言中国革命的高潮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南昌城头,打响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枪;井冈山上,八角楼的灯光照亮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新道路;长征途中,遵义会议开启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的新阶段;抵御外侮,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解放全中国,埋葬蒋家王朝……中国共产党带领亿万人民冲破思想之桎梏、涤荡历史之积秽,赢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为有牺牲多壮志”,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 犹记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中共的胜利将不过是昙花一现而已”的断言,面对帝国主义的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军事威胁,面对满目萧条、百废待兴的“一张白纸”,世界听到这样的回答:“多少一点困难怕什么。”多措并举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实施***个五年计划、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自力更生造出“两弹一星”……我们从未向困难低头,而是于险境中谋生存、于逆境中求发展、于困境中促崛起。“敢教日月换新天”,这是激情燃烧的岁月,这是凯歌嘹亮的时代! 犹记改革开放初期,国外媒体认为“能让一个人口众多的民族在极短时间内来个180度大转弯,就如同让航空母舰在硬币上转圈”。邓小平同志豪迈地号召:“杀出一条血路来!”敢于“大包干”,敢砸“大锅饭”,既“摸着石头过河”也“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思想的禁区被冲破,制度的藩篱被革除。小岗破冰、深圳兴涛、海南弄潮、浦东逐浪……不舍昼夜的改革开放历程,铺展开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成就了一次改变中国、影响世界的浩荡进军。“风卷红旗过大关”,这片热土在奋进中发展,在变革中新生! 历史,在一代代人接续奋斗中前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接过历史的接力棒,带领亿万人民撸起袖子加油干、挥洒汗水奋力拼。从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到推动高质量发展,从提出新发展理念到构建新发展格局,经济发展蹄疾步稳;从“八项规定”改作风,到“打虎”“拍蝇”反腐败,全面从严治党固本强基;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民生福祉持续改善;从共建“一带一路”,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从战疫情、斗洪峰,到化危机、应变局,沉着应对风险挑战……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风雨无阻向前进”,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于高山之巅,方见大河奔涌;于群峰之上,更觉长风浩荡。一百年来,多少枪林弹雨的战斗,多少壮怀激烈的牺牲,多少上下求索的追寻,多少千难万险的跋涉,多少执着坚定的前行……中国共产党人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了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前赴后继、勇往直前,成就了昭如日月的伟业,谱写了震古烁今的史诗,迎来了民族复兴光焰万丈的日出。 (三)1929年,上海《生活周刊》刊登了一篇《十问未来之中国》:“吾国何时可稻产自丰、谷产自足,不忧饥馑?”“吾国何时可行义务之初级教育、兴十万之中级学堂、育百万之***学子?”“吾国何时可参与寰宇诸强国之角逐?”……十问椎心泣血,饱含着当年国人的苦难与屈辱、希冀与梦想。 “星火燎大原,滥觞成瀛海”。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为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大里程碑。山河壮美,岁月峥嵘,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为人民、为民族、为世界,作出了彪炳史册的伟大贡献—— 一百年来,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无论是打土豪、分田地还是开展抗日战争、建立新中国,无论是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还是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都是为了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推翻“三座大山”,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持续聚焦发展,让亿万人民无虞于温饱;心系民生冷暖,历史性地消除绝对贫困,庄严承诺“全面小康路上一个也不能少”。今天,中国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形成了世界上规模***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建成了世界上规模***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百年史诗一般的奋斗,书写在物阜民丰、万家灯火,书写在每个中国人的生活之中。百年辉煌,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伟大贡献,体现在使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迈进。 一百年来,我们党为民族谋复兴。中华民族以五千年传承不绝之文化,卓然于世界。自1840年起却一路沉沦,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一幅列强争食的《时局图》就是写照,“多屈辱啊!多耻辱啊!那时的中国是待宰的肥羊。”中国共产党带领亿万人民,救国、兴国、富国、强国,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书写下震撼世界的巨变。当年,孙中山先生曾在《建国方略》一书中构想中国建设的宏图,有外国记者认为这完全是一种“空想”。如今,铁路进青藏、公路密成网、高峡出平湖、港口连五洋、产业门类齐、稻麦遍地香、“天和”驻太空、“祝融”探火星……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我们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文化影响力、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百年辉煌,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的伟大贡献,体现在带领亿万人民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一百年来,我们党为世界谋大同。天安门城楼上有两句标语,一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另一句是“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诠释着“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党”。从“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到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动力源,再到“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写进联合国决议,这片土地之上的艰辛探索、辉煌巨变与宝贵经验,兑现了“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的诺言。百年辉煌,中国共产党对世界的伟大贡献,体现在实现了中国从落后于时代到赶上时代、引领时代,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历史性转变。 星光不问赶路人,历史属于奋斗者。一百年来,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洪流中,中国共产党人从未停下奋斗的脚步。从建党的开天辟地,到新中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再到新时代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华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中华民族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的历史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历史***为可歌可泣的篇章,历史在人民探索和奋斗中造就了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又造就了历史悠久的中华文明新的历史辉煌。”百年辉煌史诗,是一个国家波澜壮阔的发展与进步,是一个民族刻骨铭心的磨难与觉醒,也是一个政党矢志不移的奋斗与探索。 (四)1916年2月,在外国记者眼里,中国大部分地方甚***很难发现“在现代交通上真正具有意义的道路”。如今的中国,16.1万公里的高速公路,越过大山、深谷,穿梭平原、江河,联通村庄、城镇,不断向远方延伸。 道路,是一个特别的意象,既意味方向,也意味方法。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亿万人民,一步步在没有路的地方,走出了一条自己的路。在这条路上,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大地,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向着民族复兴行进,以一种新的社会实践、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在百年历史中写下不朽传奇。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走什么样的道路,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这条道路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中国共产党人相信,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应该“从改造中国中去认识中国,又从认识中国中去改造中国”。在深厚历史中孕育,在艰辛实践中摸索,在反复比较中选择,我们探索出一条新路、好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种独立自主的探索精神,这种坚持走自己路的坚定决心,是我们党不断从挫折中觉醒、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真谛。” 一百年来,在这条通往民族复兴的道路上,不管形势和任务如何变化,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惊涛骇浪,我们党都始终把握历史主动、锚定奋斗目标,沿着正确方向坚定前行。从立志实现“四个现代化”,到接续实施14个“五年规划(计划)”;从划定“三步走”、新“三步走”路线图,到确定“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在发展之路上,中国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改变了西方现代化通行的三个前提条件,即中国现代化不以殖民他国为条件,不以单纯的资本驱动为条件,不以人的阶级压迫为条件。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从苦难中走过来,深知和平的珍贵、发展的价值,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从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重要贡献,到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全面发展同各国友好合作,到推动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从打造区域命运共同体,到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我们不“输入”外国模式,也不“输出”中国模式,不会要求别国“复制”中国的做法,而是通过推动中国发展给世界创造更多机遇,通过深化自身实践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同世界各国分享,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大道之行,壮阔无垠;大道如砥,行者无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56个民族,我们能照谁的模式办?谁又能指手画脚告诉我们该怎么办?”百年征程启示未来,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定不移走好自己的路。 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春天,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前沿,无数“90后”“00后”在火线上经受考验、接受洗礼,立下“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誓言。 如月之恒,如日之升。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始终能如磁石一般吸引人、凝聚人,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成为一个在***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70多年、拥有9100多万党员的世界上***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回望百年,答案早已在我们的理论与信仰、初心与使命中写就。 这是科学理论的伟力。一本《共产党宣言》,毛泽东同志看了不下一百遍,周恩来同志视之为“贴身伙伴”,朱德同志临终前仍在重读,邓小平同志喻之为“入门老师”……为什么?因为里面有思想的武器、真理的力量。无论是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从未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以窑洞为教室、石头砖块为桌椅,“吃小米饭,攻理论山”。一百年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培元固本和守正创新相统一,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产生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全面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次伟大飞跃。 这是信仰信念的伟力。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经受一次次挫折而又一次次奋起,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党有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理想之光不灭,信念之光不灭,照耀着我们党历经血与火的考验,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这是如磐初心的伟力。中国共产党人笃信: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为的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只要我还干得动,我都永远为村里的老百姓做事!”脱贫攻坚中,扶贫干部把心血和汗水洒遍千山万水、千家万户,不让一个人掉队。“我是党员我先上,疫情不退我不退。”抗疫斗争中,上***108岁的老人,下***出生仅30个小时的婴儿,我们不放弃一名患者,不放弃任何希望。这是为民初心的一脉相承,也是人民***上的崭新篇章。为了这样的政党,人民群众筑成红军时期的“铜墙铁壁”,汇成抗日战争中的“汪洋大海”,用小车推出淮海战役的胜利,用小船划出渡江战役的胜利,干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主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伟剧,创造了新时代的新辉煌。中国共产党站立在***广大人民之中,就像巨人站立于大地之上,汲取到***为磅礴、***为持久的力量。 这是自我革命的伟力。在引领中国前行的进程中,我们党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自己。建党百年史,也是百年党建史。从提出党应该“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到清除“左”的错误走向改革开放;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到写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章的十余次修订,见证我们党始终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也见证我们党始终勇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从加强党的建设,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使我们党成为一个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正如英国学者马丁·雅克所说,“以极其活跃的方式进行自我更新”,是“为什么中共可以一直执政”的一个重要答案。 百年苦难辉煌,踏过烟云万千重;百年风雨兼程,砥柱人间是此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百年征程启示未来,我们要深刻感悟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真理力量,增强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的政治自觉,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雄关漫道真如铁,“加油、努力,再长征”! (六)“一等渡江功臣”马毛姐,志愿军“一级战斗英雄”柴云振,“改革先锋”王书茂,“全国脱贫攻坚楷模”张桂梅,“卫国戍边英雄”陈红军……建党百年之际,党中央将***颁授“七一勋章”,这些闪亮的名字,勾勒出一条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天际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之所以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就是凭着那么一股革命加拼命的强大精神。”世界上没有哪个党像我们党这样,遭遇过如此多的艰难险阻,经历过如此多的生死考验,付出过如此多的惨烈牺牲。一百年来,马克思主义唤醒了“为真理而斗争”的革命激情,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笃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锤炼了不畏强敌、不惧风险、敢于斗争、勇于胜利的风骨和品质。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我们党在非凡征途之中铸就伟大精神,绘就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百年长卷。 长征路上,血战湘江,重伤被俘的红34师师长陈树湘,撕开腹部伤口,绞断肠子,壮烈牺牲。 抗美援朝,鏖战长津湖,战士们埋伏在零下40摄氏度的严寒中,冻死后仍保持随时准备冲锋的姿态。 “两弹一星”元勋郭永怀乘坐的飞机失事,机毁人亡的瞬间,他仍不忘和警卫员一起用身体护住机密文件。 扶贫干部黄文秀遍访百坭村195户贫困户,画出“贫困户分布图”,年轻的生命定格在扶贫路上。 ………… 万千忠骨,万千热血,感人心者,是灼热的信仰信念,是炽烈的家国情怀,是属于这个政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心史心声。 “唯有精神上站得住、站得稳,一个民族才能在历史洪流中屹立不倒、挺立潮头。”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特区精神、抗洪精神、抗震救灾精神、抗疫精神、脱贫攻坚精神……这些宝贵精神财富跨越时空、历久弥新,集中体现了党的坚定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作风,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艰苦奋斗、牺牲奉献、开拓进取的伟大品格,充满了真理的力量、信仰的力量、意志的力量、人格的力量,为我们立党兴党强党提供了丰厚滋养。 这条精神的长河,滋养着中华民族的心灵家园,深深融入我们党、国家、民族、人民的血脉之中。“睡狮破浓梦,病国起沉疴”,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以壮烈的牺牲、坚强的意志、豪迈的气概、无私的情怀,点燃精神的火种,挺起民族的脊梁,振雄风于委顿、发抖擞于颓唐,让中国人的精神由被动变为主动、由消极变为积极、由悲观变为乐观、由自卑变为自强。旧染既除,新机重启,中国人由此在精神上获得了自由和解放,这是百年来中国精神发生的***显著、***伟大的变革,也是一个走过漫长历史的古老民族心灵世界***壮丽的篇章。 迢迢复兴路,熠熠民族魂。在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吊唁大厅,一块光洁如玉的大理石“无字碑”,铭记着3万多位无名烈士的牺牲。青山无言,永怀碧血;日月行天,以鉴丹心。百年征途上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把自己的精神融进祖国的江河、民族的星空,汇入天地凛然长存的浩气之中,与国家、民族、人民的脉搏一起,生生不息,永恒跳动。 (七)百年潮,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是一个接续奋斗的历史过程,是一项救国、兴国、强国,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完整事业。”这样的“大历史观”,勾勒出中国共产党的时间线。 站在这样的时间线上,更能理解这样的豪迈:“我们对于时间的理解,不是以十年、百年为计,而是以百年、千年为计”;更能感受这样的壮志:“伟大事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持续奋斗”;更能把握这样的宣示:“时间属于奋进者!历史属于奋进者!” 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我们惟有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保持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万众一心加油干、越是艰险越向前,才能继续在人类的伟大时间历史中创造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时间。 创造伟大历史时间,我们要继承前人的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拓于中国人民共同奋斗,扎根于中华大地。继承前人的事业,就要有志不改、道不变的坚定。“志不改”,体现坚如磐石的意志决心;“道不变”,彰显稳如泰山的自信坚定。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5000多年文明史、14亿多人口的大国推进改革发展,没有可以奉为金科玉律的教科书,也没有可以对中国人民颐指气使的教师爷。无论遇到什么风浪,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都要一以贯之,决不因各种杂音噪音而改弦更张,始终把握正确方向砥砺奋进。 创造伟大历史时间,我们要进行今天的奋斗。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际遇,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时代的考题已经列出,我们的答卷正在写就。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支撑,加快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除了奋斗,别无他途。在广袤中国大地上,所有艰苦努力、所有顽强拼搏、所有不懈奋斗,都是我们书写的笔迹;一切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创造的实绩,都是我们志在交出的答案。 创造伟大历史时间,我们要创造明天的伟业。走过千山万水,仍需跋山涉水。抬望眼,目标如同灯塔,指引着航船扬帆破浪的征程。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们要实现的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的壮举,这是无比壮阔的征途!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力主在国歌歌词中保留“中华民族到了***危险的时候”,就是要让大家始终保持警醒,安而不忘危;奋进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前进道路上,世界格局风云变幻、改革发展任务繁重,我们还会遇到“回头浪”和“拦路虎”,还要攻克“娄山关”和“腊子口”,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自满、松劲歇脚,必须永葆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必须乘势而上、再接再厉、接续奋斗。 “无限的过去都以现在为归宿,无限的未来都以现在为渊源。”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在时间长河中前行的中国共产党,必将永远年轻! (八)瞻仰全新开放的中共一大纪念馆,回望秀水泱泱的嘉兴南湖,重走赣水闽山的蜿蜒小道,登上沟壑纵横的黄土高原,感受春风正劲的经济特区,来到拔节生长的雄安新区……建党百年之际,党史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扎实开展。历经苦难辉煌的过去、迎来日新月异的现在、展望光明宏大的未来,9100多万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精神振奋、朝气蓬勃,立志开创属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伟业。 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将隆重举行,向世界宣示我们党在新起点上继往开来、继续前进的坚定决心。 百转千回,百炼成钢,百年风华正茂;千山万水,千磨万击,千秋伟业在胸。击鼓催征,奋楫扬帆,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响彻耳畔: “我将无我,不负人民。”——领导亿万人民在新时代创造新的历史辉煌,我们初心不改、使命在肩。 “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奋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意气风发、斗志昂扬。 “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梦想,我们昂首阔步、一往无前。 以百年为奋斗新起点,勿忘昨天的苦难辉煌,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强体魄于伟大的自我革命,开新局于伟大的社会革命,我们所开创并矢志推进的伟大事业,必将和天地并存、与日月同光。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6月28日第01版)原题《百年辉煌,砥砺初心向复兴——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 本期编辑:胡程远、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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