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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精神,为确保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21年度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申报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 申报专业: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申报人员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职称申报和审核有关要求 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具体申报和审核要求详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找到“政策文件”栏,点击***右边“更多”按钮,选择“豫人社办〔2021〕87号”文件即可查阅。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通过“绿色通道”申报。主要是指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职称,B/C类人才申报***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三)非公有制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审核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员申报***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四)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的,应破格申报副***职称。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五)通过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时,根据申报人情况一般选择“正常”、“学历破格”、“一步到位(破格)”三种;通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职称时,评审类型只能选择“考核认定”。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七)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八)申报副***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底,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四、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2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9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1月5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1年11月8日-11月12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 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五、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郭文清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17329444356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2月11日,河南发改委发布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附: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履行概算审批程序。已批准的概算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五条项目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第六条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将项目概算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范围内。经优化后项目概算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申报概算核定。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或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后函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由国家审批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核定项目概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项目概算申请文件;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初审意见; (二)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及概算文件。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后,及时核定概算。 第十二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十三条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履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执行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监管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后的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工期情况按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预算编制及执行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要求,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十七条按规定实行代建制或总承包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项目实行分类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要求。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评估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等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服务,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对主体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工作并委托结算复审。 第四章概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 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 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审计厅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进行审计,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概算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定总概算内自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处理。 第三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 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省有关概算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核心提示: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本标准提出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详情请阅读本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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